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4财保1217号
申请人: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88757329N,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L3CKW1A,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潍坊华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美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创重工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