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自贡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02民初1830号 原告:自贡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自贡鑫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