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和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76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纠纷已由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应将被上诉人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的诉讼移交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的案由是侵权纠纷,但本案不是普通的产品侵权纠纷,而是双方基于设备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诉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2016)川2002民初3609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76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