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02民初16号
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3556480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8219866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销售主管。
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与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翼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甘肃银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大沙坪天然气加气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