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7民初34549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