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6民初5720号
原告:长春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
被告: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长春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