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1232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扎司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未缴纳),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