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2304号
原告:刘平,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上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江苏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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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才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宗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