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科安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建科安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科安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科安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0,826.7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8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