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3民初1867号
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瓦场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PUXLQ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813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晟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6元,减半收取8,753元,由原告凤凰县乾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