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奥力奥金属有限公司与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091号
原告:南宁奥力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42号迷你新景小区3号商住楼3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十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奥力奥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地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原告所有货款及相关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奥力奥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原告已预交7212元,减半收取3606元,另360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南宁奥力奥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覃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