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1267号
原告: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原告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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