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酒都新区五转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康公路规划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2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由上诉人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戡
审判员彭莉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