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2178号 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明珠苑1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大道48号开发区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1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2元,减半收取4181元,由原告江苏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