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705号
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南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计4273元,由原告***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