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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30民初1208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理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 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3日,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贵州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请求退还本案诉讼费7406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撤诉和退还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已经收取的诉讼费7406元,退还原告北京某某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