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7民初277号
原告: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高邑县某某建筑陶瓷厂,住所地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邑县某某建筑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安徽三升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