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199号天然轩7幢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910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