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273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39586294X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NHPGU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邹区支行账号为10×××97的账户中资金750020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邹区支行账号为10×××97的账户中资金75002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