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社旗县(2019)豫1327民初273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确定需方,应为约定不明。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第七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双方均在订单落款处签字并加盖公章,该约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虽然《采购订单》中未注明需方,但上诉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那么被上诉人河南大明电子有限公司即为需方,原审法院作为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