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7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以错列被执行人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豫1327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