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左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稳,男,生于1975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凤,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朋电子)诉常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7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照明未按判决履行支付大朋电子货款455200元、赔偿运输费32400元等义务,大朋电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照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流程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委托常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到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反映常州**公司可能在它处营业,该线索暂无法核实。
三、本院已将**照明列入失信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 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