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

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3467号
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克,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董哲,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朋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社旗县产业集聚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志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