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陈劳人仲案字(2023)第32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9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55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7752元。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费16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经审查,本院2024年6月7日作出(2024)陕03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目前该执行裁定书尚未生效。上述情况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案件执行期限临近,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异议案件结论明确后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04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