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304执1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区。
被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阳平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30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到被执行人处领取了全部赔偿款项,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释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请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鸡市**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