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612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2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88年6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西排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L2RBXQ。
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宝鸡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11。
负责人:***,任局长。
被告: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区阳平火车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72。
负责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49161030462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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