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财保461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6632034X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11137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台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防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申请人金台农商行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发公司、宝防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82067.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正发炉料有限公司、陕西宝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82067.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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