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11民初512号
原告:藏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31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鞍山市海城市。
原告藏某某与被告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藏某某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藏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