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3民初1846号
原告: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龙门园区伊东路1号院党群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伊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瀍涧大道976号(瀍涧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北角)60-2-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