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武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仲上昭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601-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路继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五星)、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无锡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五星)买卖合同、安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涉案合同虽然是与无锡五星签订,但70%的合同款通过POS机支付给了江苏五星,《设备报价单》、《系统方案图》、《选型配置表》等上面的公司名称均为江苏五星。江苏五星在收到合同款后、安装时、安装后均未提出异议,江苏五星为合同相对人,其否认合同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2.大金公司是授权证的颁发人,对被授权公司的销售、安装具有监督及管理权。3.其未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江苏五星、大金公司的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举证的《设备销售合同》、《安装服务合同》中的合同签约主体为**与无锡五星。**基于《设备销售合同》和《安装服务合同》提出诉讼,请求解除涉案的买卖合同、安装合同并赔偿,但江苏五星、大金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人,**将江苏五星、大金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依据。一、二审裁定驳回其对江苏五星、大金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根据查明事实,**在2020年5月14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过程中陈述:“。我现在改变本案的诉讼请求,还是坚持我原来的看法,要求解除涉案的买卖及安装合同,退货退款并且承担三倍赔偿,总之,我要求按照我在上次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请求来主张。”其变更本案诉讼请求的意思明确,故**申请再审所称未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江苏五星、大金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亚林
审判员  刘 燕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