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从学,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B103室。
法定代表人:***次(SHOJINAKAU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俊

审判员

*静

审判员

管勤莺

书记员

郑军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