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966号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3.52元,由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