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645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5645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
被告: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68560275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新长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长峰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28元,由新长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