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1400号
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升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远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莉,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黎群武,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升公司、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货款12.5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综合业务大楼扩建,将该项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远升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的被告远升公司将该项工程的装修业务转包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购买了低压抽屉柜(规格型号GCS)21台、配电箱74台、UPS/EPS10台,并于2014年2月15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由被告***在三日内付总货款15%,即112500元,货到付总额的30%,即225000元,货到一个月内付总款的20%,即2014年3月30日前付150000元,货到3个月内付总款的30%,即2014年5月30日前付225000元,余额5%满一年一次性付清,即37500元。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则按顺延时间计2%月息收取。2014年4月19日、5月5日、5月12日,原告又向被告***增补配电箱4台,合计金额7272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补货款5000元,并于2017年11月22日签字确认。原告认为,作为供货方的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却不支付相应的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2016年5月31日起已变更为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且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具状人仅有张新寿的签名,无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因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主体已经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盛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