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685602759L。
法定代表人:成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