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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与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民初2820号
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屠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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