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24民初1741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6.5公里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733203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园艺小区83号楼02单元05层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K7H6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泽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4.00元、保全费4,52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