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8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银海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133.83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133.8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卢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