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民特169号
申请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壮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南宁市良庆区。
申请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誉糖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盛誉糖机公司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24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一、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文《实施若干规定》作出裁决,该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一致,仲裁委不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进行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委适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一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隐瞒了影响裁决的证据《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动放弃工作机会,不应领取失业金。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盛誉糖机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240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盛誉糖机公司向***赔偿失业金损失806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盛誉糖机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与失业金相关的规定进行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盛誉糖机公司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属于***应掌握的证据,且仲裁裁决已查明***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未影响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盛誉糖机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和***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