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8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9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由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276号裁决书,***与广西盛誉糖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9742.7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