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人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濮阳建国、某某、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8762号 起诉人: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起诉人返还保证金70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赔偿金,利率按合同约定的1.6%/月计算,暂计算24个月为26.88万元,违约赔偿金15万元,合计111.88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中旬到起诉人处说其认识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浦口区有白马寺改建工程,正对外转包,想介绍给起诉人,后***来溧水洽谈后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于2017年10月10日汇入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账户50万元,2017年10月26日,在***和***的要求下由***代为汇入所谓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的会计***的个人账户20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10月25日开工,如60天不能开工,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无条件退回保证金及利息补偿。但直至2018年春节过后,仍没有任何开工迹象,起诉人多次提出退还保证金。***于2018年6月19日书写承诺书截止2018年6月底由其本人负责归还。起诉人向***催促退还保证金未果。***于2018年7月6日来到起诉人处,自称是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立下承诺书在2018年7月21日由其本人退还保证金,但至今未退还。***是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掌控人。起诉人经了解得知发包方已经解除了与中龙腾辉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起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发包方表示50万元保证金未退,并愿意通过司法程序代为支付给起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人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起诉人在诉状中列写的被告***、***、***、***均无准确的住所,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方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