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998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县栋川镇东片区迎曦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1772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市鹿城镇阳光大道3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13475698N。
法定代表人:杨**晶,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