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督1号
申请人:重庆市国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718092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惠民镇惠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1220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国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国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重庆市国宇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