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31990号
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398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1220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1元,财产保全费4020.98元,共计9421.98元,由原告重庆恒亚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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