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58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王椰。
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4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在招商银行的存款。2022年9月26日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2)渝0117民初50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存款4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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