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075号之三
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1220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椰,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由原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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