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3637号
原告: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号1-14-9号(仅限用于行政版功能、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T5X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1220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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