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江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17686863。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家属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