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明低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566号之一
原告: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赵佩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低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鲜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海军,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勇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海军,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明低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计4,647元,由原告上海顶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