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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08民初715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中国水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1-